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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200万,从轻判十年
来源: | 作者:pml-faec13f8 | 发布时间: 2016-10-24 | 1757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某某系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某省纪委在调查某市一主要领导时,因赵某某与该领导联系密切,连同赵某某一起纳入调查范围。调查结果表明,赵某某与该领导并无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但是纪委认为赵某某在担任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期间,涉嫌贪污,因此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安排他人做假账的方法,侵吞公款1115余万元。
案情介绍: 


赵某某系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某省纪委在调查某市一主要领导时,因赵某某与该领导联系密切,连同赵某某一起纳入调查范围。调查结果表明,赵某某与该领导并无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但是纪委认为赵某某在担任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期间,涉嫌贪污,因此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安排他人做假账的方法,侵吞公款1115余万元。 


办案经过及辩护意见: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反贪局指控赵某某贪污数额为1720余万元,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其中一笔指控依法不属于贪污。经过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在正式起诉时没有起诉不属于贪污是这一笔款项。 


辩护律师多次到某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赵某某承认基本事实存在,但他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国家没有出一分钱,是他自己一手发展起来的。他始终认为企业是他自己的个人企业,从来没有认为企业是国家的,当时挂“国有企业”的“红帽子”是无奈之举,因当时国家还不允许个人开办房地产企业,因此,说他是贪污觉得**冤枉。 


经过辩护律师多次到该房地产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调查,国家确实没有任何出资,一审判决较后也认可了这一事实。但是,因赵某某在公司成立前期的花费没有计入财务账,加上年代久远,当时的证人回忆的细节有所出入,因此,一审判决也不认可赵某某投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企业的产权性质存在重大争议,赵某某不具有贪污罪的“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主观要件,因此不能认定赵某某构成贪污罪,应宣判赵某某无罪。 


审理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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