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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2062克,无罪释放
来源: | 作者:pml-faec13f8 | 发布时间: 2016-10-24 | 1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吴某某与罗某1(另案处理)系非法同居关系。2010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驾驶与罗某1共同购买的车牌号码为闽CXXX72北京现代ELANTRA品牌小轿车,和罗某1一起从福建省晋江市回到贵州省金沙县吴某某的家中。同年12月19日15时许,吴某某、罗某1将装入一黑色塑料袋内的用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吴某某与罗某1(另案处理)系非法同居关系。2010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驾驶与罗某1共同购买的车牌号码为闽CXXX72北京现代ELANTRA品牌小轿车,和罗某1一起从福建省晋江市回到贵州省金沙县吴某某的家中。同年12月19日15时许,吴某某、罗某1将装入一黑色塑料袋内的用黄色塑料纸封装的毒品3块、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封装的毒品1块藏匿在上述小轿车驾驶座位正后方后排乘客放脚处,驾驶该车和罗某1一起来到罗某2(系罗某1的胞弟,另案处理)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中信学校附近水口寺社区租住的住房。当日17时许,由罗某2驾驶上述小轿车搭乘吴某某、罗某1出发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当晚21时许,怀化市公安局及该局鹤城分局在共同开展的毒品缉查行动中,在沪昆高速新晃收费站将上述小轿车拦停进行检查,在该车驾驶座位正后方后排乘客放脚处查获上述4块毒品,并在该车内抓获吴某某、罗某1、罗某2,当场从吴某某外套右边口袋中发现黑色电子秤一台。经秤量,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4块毒品净重共2062克。经鉴定,从上述4块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0.1%。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受罗某2家属委托,依法为其辩护。经过阅卷、会见及调查,辩护律师针对本案案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现在证据不能证明罗某2明知车内黑色塑料袋内装的是毒品;2.装毒品的包装袋上及电子称上均没有发现罗某2的指纹;3.罗某2自归案后一直坚称无罪;4.同案人吴某某亦证明罗某2仅仅是帮忙开车,没有告诉他毒品的事情;5.至于罗某1是否告诉罗某2车上有毒品,因为罗某1潜逃,至今尚未归案,故此事实无法查证。根据“事实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原则,应当认定罗某2不知道毒品的事实。 


审理结果: 


公诉方撤回对罗某2的起诉,罗某2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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