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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二审改判
来源: | 作者:pml-faec13f8 | 发布时间: 2016-10-24 | 1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被告人*某,苦追一女子李某多年未果,因恋爱不成,遂生报复心理。于2009年6月的傍晚时分,尾随被害人至街道的十字路口处,见行人**,突然追至被害人面前,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胸部和腹部,被害人当场昏迷,*某迅速逃离现场。几日后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重伤,生命幸存。
案情介绍: 


一审被告人*某,苦追一女子李某多年未果,因恋爱不成,遂生报复心理。于2009年6月的傍晚时分,尾随被害人至街道的十字路口处,见行人**,突然追至被害人面前,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胸部和腹部,被害人当场昏迷,*某迅速逃离现场。几日后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重伤,生命幸存。 


经公安机关侦破后,*某依法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判,认为被告人*某因追求被害人李某未果,预谋杀害被害人,并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证实,判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得假释,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2余万元。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一审终结后,*某不服判决并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经人介绍,与律师取得了联系律师经过阅读全面卷宗,并与被告人会见交谈后,对本案在事实上加以研究、在法律方面进行周密的分析,此时律师已对本案有了全面的、客观的认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上存在中的错误,因而导致量刑偏重,同时也指出了一审法院在对被告人有犯罪中止方面情节的疏漏。 


二审开庭法庭辩论环节,”刑辩天下”律师在庭审中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律师认为:被告人*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显然是定性错误。 


终审结果: 


较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审理对被告人从一审判决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也从14年改判为9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从原来的12余万元减少至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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