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较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权作为劳动者较基本的权利,又被称为工作权或狭义的劳动权。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是其所谓“限定劳动权”。这种“限定劳动权”的特点为,劳动动者的就业行为,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流动来解决,国家不再直接限制或包办,只有在劳动者自行寻求劳动机会或确保劳动机会有所不能时,国家始补充提供劳动者以适当机会或提供其维持生活必要之资金。即国家负有促进或保障就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同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就业的统包统配,而是要创造就业机会和实行的失业救济。
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就业权,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平等就业权,另一个是自由择业权。再一重含义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